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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 宪法学由康建胜主讲

  • 来源:兰州大学
  • 格式:高清三分屏视频
  • 状态:共33讲 正在更新

课程介绍

 
课程简介
 
  宪法学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基础法学课程。本课既可为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使学生对我国的宪政制度及其运行有更深刻的理解。本课程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宪法学研究宪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法律科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产生,研究宪法有助于了解其他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构建完整的法律学习体系。不能割裂部门法。宪法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首先是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是要建设一个实施社会主义宪政的民治国家,研究宪法,有助于掌握法治的精髓。学习宪法有利于推进体制改革。学习宪法,掌握改革的精神与方向,可以推进改革的实践,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得宏伟目标。
   本课程的主要研究内容是:第一,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以前和现代的法学家、理论家对其都做个系统的说明,积累了丰富的宪法理论,但由于其世界观的不同,因而在一系列的问题上往往众说纷纭。研究宪法首先是对有关理论的研究,比较、丰富、发展。第二,研究宪法的历史,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可以知今。宪法是历史的范畴,需要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把握它的产生、发展以及今后的趋势。第三、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作用。宪法由一定数量的规范构成,宪法规范所调整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与原则。如国家的本质、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运行、选举制度,基本人权等,法律是经世致用的,所以,实际运用也很重要。第四、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与宪政来源于西方,所以,要求我们了解西方宪法主要制度,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经过长期理论探索,宪法学已经形成了庞大、渊博的理论体系。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学者都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一个正当的国家不可能脱离宪法而行使任何权力,而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这是贯穿于本课程的基本思想。
   要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掌握一定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技能并形成宪法观念,必须经过系统的学习。本课程共七章,分别为:宪法总论;宪法的产生于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本课程通过传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讲解与讨论当代中国宪法的主要规范条款和宪政发展状况及其走向,培养学生的良好宪法宪政意识与宪法学理念。
 
 
教师简介
 

     康建胜,男,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本科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从事学生工作,后转而从事专职教师工作,曾发表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并且长期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工作,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主要研究方向:宪法、法律文化。 

 

教材推荐: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ISBN978-7-300-10750-9、2009年6月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重点难点
 
  第一章 宪法总论 
1、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2、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3、宪政的概念 
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毛泽东将宪政与民主事实、民主政治、民主制度联系起来,揭示了宪政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征。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概括起来,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宪法序言: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等
 (2)宪法正文 :包括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3)附则 :规定了如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等。 
5、宪法渊源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宪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
 6、宪法修改的方式 
从总体上说,宪法修改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二)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三)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7、宪法解释的作用
 (1)以阐明宪法的基本精神
 (2)明确宪法规定的确切含义
 (3)弥补宪法规定的遗漏,可以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
 (4)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
 (5)及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作用。
 8、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依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审查方式,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四类。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2)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 
(3)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对象。 
(4)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主体。 
(5)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
 1、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四)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 律条件。 
2、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3)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3、1982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二)基本精神及历史意义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 
  第三章 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主要受着三个决定性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3)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构成环节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2)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3、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1)固有性与法定性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3)普遍性与特殊性 
2、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绝对保障方式和相对保障方式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2)界限的具体性 
3、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一)形式上的平等 
(二)实质上的平等 
4、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政治权利的法性质和内容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 
5、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及其保障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6、人格尊严的保障与界限 
宪法上的保障 
普通法律上的保障 
对国家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的限制 
7、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 
所谓经济权利,传统宪法学称之为“经济的自由”,其内容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所谓社会权利,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 
8、财产权保障的宪法意义 
第一,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第二,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财产权的保障对当代中国宪法来说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促使中国宪法走向“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的阶段。 
9、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二)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第六章 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通常选举制度的概念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3、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 
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如下要件: 
(1)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选民登记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1、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国家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责统一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7)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二)国务院的职权 
4、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地方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是一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宪法或法律地位。 
在我国,地方国家机构是整个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由于西方各国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完全相同,其地方政府的宪法地位也不尽相同。 
5、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6、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7、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根据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律地位,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又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
 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拥有广泛的职权。 
此外,两个特别行政区都设行政会议(行政会)协助行政长官决策,并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